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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释义(第四十条)
http://www.39.net     时间:2005年10月30日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本条是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和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行政责任的规定。

  卫生许可证是表明持有者具有合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凭证。没有取得卫生许可证不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没有法律效力。无论是自己伪造的,还是以何种形式从他人手中得到的,其所从事的食品生产经营,都视为无证生产经营活动,是法律所绝对禁止的。

  依照本条,对上述两种情形,都必须予以取缔。所谓“取缔”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对未取得或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的强制性的终止其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可以采用公告、没收或销毁食品及其原料、没收工具及用具等方式。被取缔的所谓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立即无条件地停止非法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对获得的违法所得一律予以没收。另外,还可以按照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幅度处以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按照五百元至三万元的幅度处以罚款。

  卫生许可证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同意后发给当事人的一种合法凭证。它只能由持有者自己使用,而且必须在规定的地域按核准的项目从事生产经营。如果持有者需要变更卫生许可证上的项目,或者停止从事卫生许可证上核准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主动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未经允许,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不论其是出于何种目的,都是违法行为。所谓涂改,是指擅自变更卫生许可证上核准的项目。出借是指将卫生许可证转让给他人使用。对这两种行为,一经发现,即收缴卫生许可证。对有违法所得的,同时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则处以五百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来源:卫生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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