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释义】本条是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上的职责划分的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市场监督管理,维护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市场秩序;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公共卫生监督,维护社会经济活动和人民生活的正常卫生秩序。对于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卫生工作,作为政府市场管理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有食品卫生管理职责。主要体现在,在对集市贸易的需领取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申请者进行开业登记和发放营业执照时,检查其是否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包括监督市场举办者按照《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做好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审查、发放卫生许可证;对食品的制作、销售过程实施卫生监督,按规定对出售食品进行常规抽样检验,监测、评价食品卫生质量;开展食品卫生法规宣传教育,监督并协助市场举办者组织对从业人员的食品卫生法规、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调查处理食品污染事故和食物中毒事故等。
为了适应工商行政部门的改革要求并进一步明确与卫生行政部门在集市贸易食品卫生工作上的职能划分,根据国务院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管”、“办”脱勾的要求,工商行政部门不再举办市场。因此,一部分原由工商行政部门承担的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应转移给市场举办者。工商行政部门的市场监督管理主要应放在依法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公平竞争。对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应按职能归口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于畜禽肉一旦作为供居民采购的食品进入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后,就必须依照食品卫生法进行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验。这样规定有利于明确卫生行政部门与农业行政部门的职能,减少工作上的交叉与不协调,理顺和加强食品卫生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