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专用于食品的容器、包装材料及其用具,其生产者必须按照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实施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释义】本条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及其他用具在出厂前必须经过产品检验的规定。
本条规定有三层含义:
1、防止不合格的产品出厂。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及其他用具,在生产过程中,其原料、半成品及成品都可能受到生物性、化学性乃至放射性污染。如果生产经营者没有对可能造成的污染因素和环节加以有效的防范,则可能导致产品某些指标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出现不合格的产品。为了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唯一有效的办法,就是在产品出厂前,实施严格的检验,达到合格出厂的要求。
2、保证消费者食用安全。国家制定的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旨在提高食品的安全性。国家卫生标准不同于一般产品标准,因为一般产品标准只反映质量水平高低,而卫生标准却关系到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以冷饮食品的微生物指标为例,如果未超出指标中规定的细菌总数和大肠菌群数,则说明这种冷饮品安全性高;超出标准或超出标准若干倍,则说明这类冷饮品微生物污染严重,甚至有可能污染致病微生物,因而这种食品的安全性较低或很低,由此而引发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的可能性越大。可见,实施产品出厂前的卫生检验,不单是管理程序问题,而是保证食用安全的一项关键性措施。
3、促进企业提高管理水平。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及其他用具的卫生质量的高低和是否合格,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管理水平,反映了贯彻卫生管理办法的程度。如白酒铅含量超出标准,说明酒厂用锡焊接的管道、容器不符合要求;食品包装纸检出的大肠菌群数严重超标,说明生产厂可能用回收废纸作原料;生产的食用塑料检出较多的有害单体,说明聚合工艺未达到要求;食品添加剂磷酸氢二钠检出大量的砷化物,说明这种添加剂有可能是工业用的或在生产中受到污染。以上这些问题只有通过检验才能被发现。本条规定有助于激发生产企业根据发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工艺,增加投入,更新设备的积极性,进而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促进生产企业提高管理水平,使企业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