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释义(第三条)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体制是指国家对食品卫生实施监督管理采取的组织形式和基本制度。它是国家有关食品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得以有效贯彻落实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食品卫生关系亿万人民的健康,在我国,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生产经营中的卫生工作,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一直由不同的部门负责管理。为了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本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其目的在于明确我国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体制,分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与国务院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在加强国家食品卫生监督执法的同时,充分发挥国务院其他各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使国家监督和部门管理紧密结合,不断提高我国食品卫生质量,让人民吃上放心食品。
一、国家监督是指由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实施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监督。国家监督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一是,实施国家监督的机关必须是法律授权的机关,其他非法律授权的机关无权实施国家监督;二是,国家监督是依法实施的监督,具体实施国家监督的机关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超越法律赋予的职权实施监督;三是,国家监督是具有法律强制力的监督,依法实施的国家监督由法律保证其必须得到执行;四是,国家监督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监督;其效力范围及于主权国家管辖领域之内;五是,国家监督是具有权威性的监督,它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为依据,体现的是国家意志,所有被监督对象都必须服从。
卫生部作为国务院综合管理全国卫生工作的职能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的食品卫生实施国家卫生监督。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除法律授权铁路、交通和军队行使的职责以外,卫生部单独或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要对以下十个方面,统一行使国家监督职权:
第一,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章的制定权。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规范,颁布有关食品卫生监督的单项管理规章和实施办法,发布有关实施食品卫生法的命令、通告。
第二,卫生标准及检验规程制定权。依据本法及标准化法的规定,制定或者批准颁发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以及食品中污染物质、放射性物质容许量的国家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和检验规则;参与审查食品添加剂的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中有卫生学意义的指标,参与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的安全性评价以及屠宰畜、禽的兽医卫生检验规程的制定。
第三,保健食品的审批权。对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负责审查该产品及说明书。
第四,进口食品、食品用具、设备的监督检验权和卫生标准审批权。各类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都必须接受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所属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卫生监督检验;上述进口产品尚未制定国家卫生标准的,必须报经卫生部审批。
第五,卫生许可证审批发证权。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或食品摊贩,在其进行工商登记前实施审查许可。
第六,新资源食品及食品用具等新产品审批权。利用新资源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新品种,以及利用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在各自投入生产前,必须报请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的卫生标准审批。
第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权。
第八,日常的食品卫生监督检查、检验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食品卫生监督员进行食品卫生监测和检验,实施巡回监督检查。
第九,对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第十,实施行政处罚权。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有权依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部门管理是指由国务院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所分管的国家事务实施的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是,实施管理的机关必须是国务院的职能部门或者是经国务院授予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或机构,如国家轻工总会等;
二是,部门管理的性质是代表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对所分管的国家事务实施的行政管理;
三是,管理机关的职责范围由国务院确定,有关管理机关只能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管理权;
四是,部门管理必须接受国家监督,并不得与法律的规定相抵触,本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是指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外,其他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具体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等产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部门,如农业部、国内贸易部、化工部、铁道部、交通部等。这些部门分管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是保证食品卫生的基础工作,对保证食品安全性,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十分重要,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食品卫生的管理,不断提高食品卫生质量,促进我国食品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