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对性骚扰立法后,我们更需慎重

www.39.net  2007-07-04  四川工人日报  

  当年下乡当知青,田间地头,男女一大群人干活时,男农民经常当着女农民说些荤段子,或趁机摸一把某女的屁股,于是引得一阵狂打狂闹,在众人哈哈大笑中,活路也就干起走了。笔者当时十七、八岁,似懂非懂,听得脸上发烧,只好假装没听见或完全听不懂。其实,那就是性骚扰,只是当年没有这么个说法。

  自打性骚扰这个词面世,人们发现,性骚扰实在还不少:话语、图像、文字、肢体等等,不详加界定,简直就多不胜数。比方说,贾平凹多年前那本引起争议的小说《废都》,前面一段文字已经相当写实,后面又是让人浮想联翩的“以下85字删去”之类,算不算文字的性骚扰?网络和手机横空出世,更让性骚扰大有用武之地,手机上黄段子横飞,男的女的都发,似假似真,说不清楚,反正有手掌上那块小机器当遮羞布,男女间没有相当的仇恨且不认真计较的话,也实在不算什么事情,博一笑而已。QQ聊天,认都认不到的人,那男的知道对方是个女的,聊不多久,竟相邀上床,进而也有成事的,再下去搞出些悲剧闹剧来,也不在少数,世像百态,从中生发。

  说起来,性骚扰古已有之。古诗云:窈窕淑女,君子好逑。凡“逑”得急迫进而不讲礼仪的,应当就是性骚扰。为防止性骚扰,古人告诫男人要“坐怀不乱”,可见,“乱”是常态,“不乱”则需修炼,是一种境界。近代,女权意识觉醒,女性敢于大声说“不”了,性骚扰才好像忽然多起来。随着科技的进步,性骚扰花样翻新,手段随之进步,性骚扰与时俱进,自然引起愤慨,尤其是女性的愤慨,闹上法庭的全国就有好几起。只是举证都难,就不了了之了。为啥举证难呢?一则比较隐蔽,二则这是感觉和互动的事,当事人各执一词,旁人很难判断真伪。

  近日,《四川<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草案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修改草案中新规引人注目:“在工作场所对妇女实施性骚扰造成损害,单位或雇主存在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一次将用人单位搬上了办公室性骚扰担责的位置。这就是说,女性在工作场所遇到性骚扰,可以依法起诉,进而还可向单位索赔。笔者作为女性,对此深感是件大好事,举双手赞成。不过,却又陡然升起几分担忧来。

  一来我们都是人,然后才分为男人女人。所以有必要先站在人的立场看问题。据感觉,被骚扰的对象女人多过男人,但多过并不等于全部。早前就有男人不满地提出,女人也会性骚扰男人呀!笔者注意到,性骚扰的法律适用对象是妇女,但若是男下属被女上司性骚扰(这种事情并不是没有),他该怎么办?是否适用本法?单只针对女性,就让人感觉法律的适应用有所欠缺。

  其次,性骚扰以男性主动女性被动占多的这个事实,当有生物学和社会学的背景,这点其实很重要。在大学男生寝室,没有女生在场的情况下,男生躺在床上肆无忌惮露骨地谈性是他们的语言盛宴和精神牙祭,据说很常见。其实女性也谈性,但谈得含蓄、委婉,这里面有生物学和社会学的讲究,展开来说会是很大的话题。这也是女性屡被“骚扰”的背景之一。有此背景,对性骚扰的界定一定要准确,否则的话,把性骚扰扩大化,则不利于男性女性和谐共处。

  再有,女性在单位受到性骚扰造成损害的,可向单位索赔这一点也很值得商榷。男女互动十分微妙,有些骚扰可能是突如其来难以防备的,这是在某种特定条件下人的动物性和原始本能作祟,单位领导也无法防范,就是天天教育、耳提面命、警钟长鸣,也有可能发生。让单位买单,感觉有点儿冤。要是单位害怕出这个事情,竟至于不敢让男女共处一室办公,不安排男女搭配出差,不安排共同就餐喝酒等等,那可就把事情复杂化了。

  还有,社会“潜规则”力量巨大,若是界定不清晰,一个女人要在此事上较真,可能就会被男同事侧目而视,进而很难找到工作。向单位索赔,则基本可以肯定是不会发生的。

  要减少性骚扰,男人需重温礼仪,提高素质,尊重妇女,不存非分之想,不做非礼之事;女人呢,在和男人互动时也有自己需要把握的分寸。总之,有法可依了,笔者认为反倒要慎之又慎,那里面水深,且水至清而无鱼,干净得慌,就不是人了,若人人都是君子,似乎也很难做到。

(责任编辑:耿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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